2017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中这些消息振奋人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未来宁夏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该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宁夏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曾经,宁夏从来没有因为“老”而如此窘迫:统计数据显示,我区于200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3.8万,占总人口的12.6%。据推算,到2020年,我区老年人口将突破100万,占总人口的15%左右。
如此庞大的老年人队伍,该如何安置?
据统计,目前全区有各类养老机构96所,其中,城镇公办养老机构7所,农村敬老院56所,民办养老机构33所,养老床位共17091张。按照每千名老年人配比35张床位的国家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宁夏人的养老需求。
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有些养老中心甚至排了几百人等待入住;而民营养老机构门庭冷落,床位空置率普遍较高。
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自治区民政厅福利处负责人王军近日表示,相较于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差、护理人员素质不高,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此外,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普遍较高,也是导致床位空置率高的一大主因。
对此,永宁县邦尼沁椿养老院后勤负责人方学武说:“比起公办养老院有政府划拨的土地,我们是租房开办养老院,除了高额的房租费,水、电、气、暖都按商业收费,比民用费用高三分之二。比如每立方米水收费5.1元,居民用水每立方米只有2.4元!”高额的开支,让民办养老机构生存困难,收费高和入住率低形成恶性循环。
“我们在鼓励民间资本办养老机构时,对于水、电、气、暖等成本支出,都是通过行政手段督促相关企业予以优惠,难度比较大。”贺兰县老龄办主任陈建军说。
除此之外,最大的困难是土地审批难。陈建军说,贺兰县曾计划建9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但由于土地审批等诸多问题,这个计划一直搁浅。“虽然从自治区到贺兰县,都有相关扶持政策,但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时间一长,一些有意愿投入养老产业的企业,就有些心灰意冷,打了‘退堂鼓’。”
种种症结,终于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新规”中,找到了施治“良方”: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条例》将多年来宁夏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政策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资金扶持、税费减免、土地划拨、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养老服务政策的执行力。”自治区老龄办副主任李作忠说,今后,政府投资创办的养老机构,将主要发挥“兜底”作用,主要向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高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劳动模范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群倾斜。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自治区民政部门将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经济社会水平发展,逐步加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贴和运营补助扶持力度;登记许可机关将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通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养老产业,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为老年人提供方便、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向基层延伸……
蓝图已绘就,宁夏的养老新规将助推民办养老机构驶向发展“快车道”。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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